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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发展与科技创新2026-06-26

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研究

华 杨, 子珺 张

原始摘要(英文原文)· Original abstract
惩罚性赔偿制度突破了传统民法损害填补原则的藩篱,在现代社会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惩戒与威慑功能。我国现行法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呈现出“列举式”的适用格局,在制度协同、主观要件统一、公益诉讼适用等方面仍有待完善。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存在适用范围边界模糊、适用要件认定标准不一、部门法适用冲突、泛化适用与适用缺位并存等问题,严重影响制度功能的统一发挥。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的完善,应当在坚持法定主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以“恶意行为”为核心判断标准、以比例原则为约束机制,在制度扩张与适用限制之间寻求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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