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雨 方, 琼雪 赵
在数字时代,算法技术以其高效决策能力广泛应用于社会各领域,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双刃剑”。算法歧视作为其负面效应的集中体现,已对公民的平等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构成实质性威胁。现行法律规制面临概念界定模糊、规则体系碎片化、技术治理能力滞后、规制机制僵化、责任体系不健全以及社会治理力量薄弱等多重困境。算法歧视本质上是“信息-态度-行为”的结合体,具有动态演化的特性,所以法律规制应超越静态合规模式,构建“技术-法律-社会”三维协同的动态治理体系、利用“用户福利标准”与“多元敏捷协同治理体系”,从理念、制度、工具与责任四个层面系统构建规制路径,以最终实现数字正义。